如何證明“海洋塑料”是海洋塑料,而不是去海上轉了一圈的工業下腳料?要解決這一問題,關鍵在于確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。
為此,中國合成樹脂協會提出《塑料回收再生及塑料產品中再生塑料含量的可追溯性要求第 2 部分:海洋、內水塑料》,現面向全行業征求意見,推動建立適合國內海洋、內水塑料回收再生行業實際的追溯體系。
一:標準的特點
1、充分結合我國水域特點
《“十四五”塑料污染治理行動方案》中部署了江河湖海等重點區域的塑料垃圾清理整治工作,開展江河、湖泊、水庫管理范圍內塑料垃圾專項清理,建立常態化清理機制。
我國幅員遼闊,除了擁有廣闊的沿海領域外,還擁有豐富的內水資源,眾多作業活動都在內水領域開展。
本標準充分結合我國水域特點,既將海洋塑料納入其中,又將內水塑料考慮在內,具有更廣泛更深層次的意義。
2、賦予海洋、內水塑料真正的環保價值
國際上一些海洋塑料的定義,只是按海岸線的距離來劃分,比如:50公里范圍內的陸上沒有正式塑料回收體系覆蓋的塑料垃圾,都可申請OBP趨海塑料認證。
按照上述定義,我國大多數的沿海城市和產業聚集區,都會符合定義要求。因此就可能會出現大量普通城市廢塑料被定義成“海洋塑料”,這些并非真正符合廣大消費者“想象”中的涉海涉水塑料的產品,會對真正從事海洋塑料回收再生的生產企業、應用品牌以及海洋塑料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市場沖擊和困擾。
本標準依據我國海洋、內水塑料行業的實際回收來源和現狀調研,對海洋、內海塑料進行劃分,直接賦予相關活動后產生廢塑料的經濟價值,提高涉海涉水活動經營者和參與者的回收意愿。
3、與國際上OBP定義的區別
國際上的OBP海洋塑料定義,以距離劃分認定,更適用于一些擁有發達回收體系的國家,而我國的環衛系統和回收系統非常嚴密,所以OBP對指導我國海洋塑料的定義,缺少了意義。我國必須建設適合自己特色的涉水塑料體系,不生搬硬套。
本標準從回收來源劃分和鑒別,鼓勵涉水作業活動后及時就地回收,并對原材料來源屬性和具體回收方位進行初始來源追溯,真實準確記錄管理,更準確直接的追溯到源頭來源,明確產生海洋、內水塑料的責任主體。
4、體現追溯的基礎邏輯和理論模型
適合的監管鏈模型包括來源保留模型、分離模型和受控混合模型。對于回收商、生產企業和監督機構,根據產品特性、聲明內容等進行監管鏈模型的選用和系統設計,規定了不同環節的要求標準。
回收商:選用“來源保留模型”進行監管鏈追溯,確保來源是海洋、內水。
生產企業:選用“分離模型”進行監管鏈追溯,強調“消費后”特性。
使用企業:選用“受控混合模型”進行監管鏈追溯。
二:標準介紹
該標準是《塑料回收再生及塑料產品中再生塑料含量的可追溯性要求》的第1部分。可追溯性要求系列文件擬由以下2部分構成:
——第1部分:消費后再生塑料(發布中)
——第2部分:海洋、內水塑料
該標準規定了在塑料物理回收再生過程中對來自海洋、內水塑料的來源管理、生產、標識和銷售的監管鏈追溯要求,以及使用海洋、內水塑料進行改性塑料、塑料制品和纖維產品生產、標識和銷售的監管鏈及再生塑料含量的追溯要求。
三:標準的內容
1 范圍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3 術語和定義
4 海洋、內水塑料回收來源劃分
5 海洋、內水塑料監管鏈模型選用要求
6 海洋、內水塑料監管鏈追溯要求
7 海洋、內水塑料原材料回收來源追溯要求
8 海洋、內水塑料生產和使用過程追溯要求
9 海洋、內水塑料不同場地之間的監管鏈
10 海洋、內水塑料的標識
注:文章內容轉自互聯網,僅供參考!